浅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之网络交友分析及对策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比重也随之升高。笔者通过梳理某县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交友被性侵的案件占据比重较大。笔者将从未成年人网络交友的成因出发,探讨对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网络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人“网络交友”的成因
通过对某县检察院2021年以来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逐案清查发现,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29件,其中因网络交友导致的性侵案件共18件。
(一)未成年人缺乏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
上述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通过网络交友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6件。通过对案卷的审查不难发现,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出于各类理由如缺乏家庭关爱、父母缺乏管教、留守儿童、出于对异性的好奇、对爱情开始产生向往甚至因缺少零花钱而倾向于在其他途径寻求理解和帮助。当未成年人自身环境与其需求不能匹配时,便通过虚拟的网络世界寻求同类进行倾诉,寻求理解。此类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下载各类交友软件后与陌生人相识,并与其约定线下见面进一步发展,而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缺乏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在网络上采取嘘寒问暖、开导未成年人的负面情绪并以金钱诱惑等来获得未成年人的好感,在线下见面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性意识,随意与网友发生性关系
在通过网络交友实施性侵害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为初中或以下学历,大多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打零工或在家待业为主。由于空闲时间较多,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都通过网络游戏或交友软件来联系朋友或认识新网友。在王某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17周岁)在网络上观看黄色视频后,产生了找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上约到“附近的人”李某(13周岁),以交朋友的名义约其线下见面,第一次见面便对王某实施了奸淫行为。而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缺乏性意识,收到身边不良少年及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便认为自己的年龄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很正常的事情,如常某某强奸案中,初中辍学在家的常某某(15周岁)在家打游戏时结识同样辍学的王某(13周岁)通过网络游戏“附近的人”结识后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以谈恋爱的名义多次发生性关系。
(三)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未开的特点,在线上对其实施猥亵或线下实施强奸
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在线上隔空猥亵或线下实施强奸。在线上,成年犯罪嫌疑人以谈恋爱或以金钱诱骗未成年人发送裸照或私密部位照片,利用未成年人的性羞耻心,在未成年人表示不愿继续发展“关系”时,便威胁要告诉其家长或者同学朋友,继续完成自己猥亵的目的。其在线上得逞后,进一步向线下见面强奸发展。另外一种线下见面强奸的行为方式为成年犯罪嫌疑人伪装自己的身份或年龄,通过网络交友结识被害人后,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其线下见面发展恋爱关系,在见面后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被害人。
二、未成年人“网络交友”的治理现状与问题
(一)家庭监管缺位
笔者在办理上述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当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都存在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形。家长们认为谈性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或是认为孩子还小不宜过早接受性教育。此类未成年人了解性知识的途径主要来源于身边的同学、朋友或是网络信息。而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辨别意识较弱,容易被网络信息舞蹈从而误入歧途。如张某某(13周岁)被强奸案中,张某某与其在网上认识的男友(18周岁)确认恋爱关系后数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二月余出现身体不适,高烧不退,月经推迟的症状,其家长仍然认为孩子只是感冒身体不适,直至去医院确诊怀孕,家长都不可置信。
(二)网络平台监管不力
网络社交软件中,行为人的性别、年龄、性别、照片等均为自行上传,平台注册不需经过实名认证,缺乏自我约束,同时,对于聊天当中出现的一些敏感词汇或是不正当言论没有及时监测进行屏蔽,这就给一些犯罪嫌疑人带来了可乘之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网络社交软件上发送色情图片、淫秽色情文字等吸引对性较为好奇的未成年人,进而实施线上猥亵等行为。另外,网络平台对于群聊不能做到常态化监管,如微博、抖音或QQ、微信群聊,在群内发送色情信息不能及时屏蔽封号,一些不法分子隐藏身份在群聊中,伺机而动。
(三)学校防范性侵害教育不足
在上述案件当中,未成年嫌疑人和被害人大都在学校或家庭中从未系统受到过性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存在这样的现象:老师对性教育闭口不谈,在生物课上,关于性的章节让学生自学或直接跳过。学生在学习阶段不能正确的认识性、了解性,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发育阶段,产生对异性的好奇,却没有正当途径了解性,部分未成年人就选择在网上了解相关信息,此时,一些不法分子伺机而入,向青少年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实施性侵害。
(四)未成年人缺乏网络安全防护及防性侵害意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如今家庭或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仍停留在不能沉迷网络、上学不能使用手机、不能玩游戏等表层,没有真正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其次,因缺少学校和家庭教育的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和甄别能力,容易受一些不良或黄色信息的影响。有的可能因好奇、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模仿网络中看到的情节而引发犯罪,有的是因对性关系理解不正确或持放任态度,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而成为性侵害对象。
三、对策和建议
(一)网络平台要加强监管
网络平台与职能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清朗的天空。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交友被性侵害的案件,要发挥综合履职优势,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修改后的《未保法》在“网络保护”章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第 80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认知和辨别能力较弱,自我防护能力不足,有可能对网络交友可能带来的危害和给自身成长和未来发展带来的影响缺乏预见和判断。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综合履职优势,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检察建议、协作会商、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引导家庭、学校、行政机关等各方同频共振,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二)学校提升网络安全与性侵害教育
从目前的社会现状看,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亦或是客观相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部门可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交友导致的危害都缺乏深入了解,因此,更需要未检检察官更新自身对于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知识体系,梳理司法实践遇到的未成年人网络交友的各种样态以及相应的预防应对策略,为相关预防教育的开展提供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明确要求通过“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作为教育机关,要从小开始对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性别意识,循序渐进增加性教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学生接触到的网络信息也随之增加,学校应当规范学生的网络使用行为,教育、引导学生之间不得随意添加网络好友,不得随意加入网络聊天群,对于聊天群重的信息要学会辨别,不轻信陌生网友,慎重担任网络聊天工具的群主和管理员,不随意向陌生网友发布隐私部位照片、不轻易接受网友的线下见面邀约等。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将司法保护融入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同时,共同做好防范性侵害的家庭教育工作。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法治副校长制度、法治进校园和各类法治宣讲等平台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性教育和法治教育等相关活动,推动建立以家庭教育、性教育为核心的预防治理体系。
(三)提升家庭监护能力,督促履行管教职责
家长要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安全,经常与孩子及老师沟通交流,了解孩子在校学习及心理状况,关注他们的需求,及时发现异常。要密切关注孩子的用网时间和内容,了解孩子的网络交友情况,过滤不良信息。要关注孩子对性相关问题的提问,借助适合的图片和小视频,科学回答、循序渐进,不压抑孩子的好奇心,也不过分渲染或丑化与性相关的内容。同时,在发现孩子受到性侵害后,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等应当通过“家长课堂”或者网络新媒体等形式,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意识,破解网络保护中家庭教育“失管”“失教”难题。制发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指导监护人对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正确引导,推动家长正确履行网络保护监护职责。
(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办理案件或其他渠道所获得的相关线索,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具体方式,主动监督网络平台履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义务的过程,要求网络平台以更高标准来履行涉及未成年人发送涉及性的信息审核与停止传输的义务。一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义务、尚不构成犯罪但已经造成相应损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或者督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存在未成年人网络交友隐患的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告知相应漏洞与风险,并督促其整改、停止传输相关内容。还可以联合相关互联网平台,通过对未成年人网络交友风险的共享与研讨,促进形成行业规范,提高互联网企业的自律和内部治理,实现司法保护融入并助推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交友遭受性侵害,对此类案件治理尤其需要各方力量的合力。《未保法》第 105 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以及诉讼活动以外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的职权,这使得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能覆盖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在未成年人网络交友治理这一尚需法律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上,尤其需要检察官心怀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关注办案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信息与线索,认真研判并能动履职,以司法保护推动并融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之中,努力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交友性侵案件治理路径中的“1+5>6”“1+5= 实”,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